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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請領要件
1、老年年金:
(1)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。
(2)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:
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(請領年齡逐步提高)及第58條之2(展延或減額)規定。
2、老年一次金: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(給付標準同舊制老年給付,每滿1年發給1個月,逾60歲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)。
請領年齡逐步提高:自年金施行之日起,第10年提高1歲,其後每2年提高1歲,以提高至65歲為限。
(二)給付標準
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:
1、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﹪+ 3,000元。
2、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 1.55%。
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,選擇第2式較有利。
舉例:陳先生60歲退休時,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 (35+6/12) ×1.55%= 17,608元
(三)展延年金
每延後1年請領,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舉例: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63歲退休,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(38+4/12)×1.55%×(1+4%×3)
=21,293元。
(四)減額年金
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,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,每提前1年,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%,以提前5年請領為限。
舉例:陳先生57歲退休時,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,其欲提前3年請領老年年金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 33×1.55%×(1-4%×3)
=14,404元。
1、老年年金:
(1)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。
(2)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:
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(請領年齡逐步提高)及第58條之2(展延或減額)規定。
2、老年一次金: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(給付標準同舊制老年給付,每滿1年發給1個月,逾60歲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)。
請領年齡逐步提高:自年金施行之日起,第10年提高1歲,其後每2年提高1歲,以提高至65歲為限。
(二)給付標準
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:
1、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﹪+ 3,000元。
2、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 1.55%。
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,選擇第2式較有利。
舉例:陳先生60歲退休時,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 (35+6/12) ×1.55%= 17,608元
(三)展延年金
每延後1年請領,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舉例: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63歲退休,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(38+4/12)×1.55%×(1+4%×3)
=21,293元。
(四)減額年金
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,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,每提前1年,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%,以提前5年請領為限。
舉例:陳先生57歲退休時,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,其欲提前3年請領老年年金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 33×1.55%×(1-4%×3)
=14,40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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