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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請領要件
1、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。
2、被保險人退保,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
3、保險年資滿15年,並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,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。
(二)給付標準
1、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 1.55%。
2、最低保障3,000元。
3、發生職災致死亡者,除發給年金外,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。
4、前述(一)請領要件第2、3點情形,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。
舉例1: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(25+4/12)×1.55%=12,564元。
如其為職災事故,再加發:32,000×10個月=32萬元。
舉例2: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,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:32,000×(25+4/12)×1.55%
=12,564元。
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:12,564×50%=6,282元。
5、遺屬加計
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,每多1人加發25%,最多加計50%。
舉例3:同前例1,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(25+4/12)×1.55% ×(1+25%×2)
=18,846元。
舉例4:同前例2,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。
每月年金金額:6,282 ×(1+25%×2)=9,423元。
(三)請求權之行使
1、遺屬資格
(1)配偶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。
①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(2)點之子女,不在此限。
②年滿45歲,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(2)子女(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)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。
①未成年。
②無謀生能力。
③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(3)父母、祖父母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。
(4)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(2)點子女條件之一者。
(5)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、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
①未成年。
②無謀生能力。
③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。
2、遺屬順序
(1)配偶及子女。
(2)父母。
(3)祖父母。
(4)受扶養之孫子女。
(5)受扶養之兄弟、姊妹。
3、請求權之行使
(1)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。
(2)前述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,第2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:
①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
②行蹤不明或於國外。
③提出放棄請領書。
④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。
(3)前項遺屬年金嗣第1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,即停止發給,並由第1順序之遺屬請領;但已發放予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,第1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。
(4)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,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,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。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,不適用之。
(四)遺屬年金停發
1、配偶:
(1)再婚。
(2)未滿55歲,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(2)點之條件。
(3)不符合前述第(1)點之條件。
2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、姊妹不符合前述第(2)點至第(5)點之條件。
3、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拘禁。
4、失蹤。
所稱拘禁,指受拘留、留置、觀察勒戒、強制戒治、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,在特定處所執行中,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。但執行保護管束、僅受通緝尚未到案、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,不包括在內。
1、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。
2、被保險人退保,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
3、保險年資滿15年,並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,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。
(二)給付標準
1、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 1.55%。
2、最低保障3,000元。
3、發生職災致死亡者,除發給年金外,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。
4、前述(一)請領要件第2、3點情形,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。
舉例1: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(25+4/12)×1.55%=12,564元。
如其為職災事故,再加發:32,000×10個月=32萬元。
舉例2: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,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
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:32,000×(25+4/12)×1.55%
=12,564元。
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:12,564×50%=6,282元。
5、遺屬加計
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,每多1人加發25%,最多加計50%。
舉例3:同前例1,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(25+4/12)×1.55% ×(1+25%×2)
=18,846元。
舉例4:同前例2,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。
每月年金金額:6,282 ×(1+25%×2)=9,423元。
(三)請求權之行使
1、遺屬資格
(1)配偶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。
①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(2)點之子女,不在此限。
②年滿45歲,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(2)子女(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)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。
①未成年。
②無謀生能力。
③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(3)父母、祖父母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。
(4)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(2)點子女條件之一者。
(5)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、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
①未成年。
②無謀生能力。
③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。
2、遺屬順序
(1)配偶及子女。
(2)父母。
(3)祖父母。
(4)受扶養之孫子女。
(5)受扶養之兄弟、姊妹。
3、請求權之行使
(1)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。
(2)前述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,第2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:
①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
②行蹤不明或於國外。
③提出放棄請領書。
④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。
(3)前項遺屬年金嗣第1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,即停止發給,並由第1順序之遺屬請領;但已發放予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,第1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。
(4)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,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,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。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,不適用之。
(四)遺屬年金停發
1、配偶:
(1)再婚。
(2)未滿55歲,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(2)點之條件。
(3)不符合前述第(1)點之條件。
2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、姊妹不符合前述第(2)點至第(5)點之條件。
3、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拘禁。
4、失蹤。
所稱拘禁,指受拘留、留置、觀察勒戒、強制戒治、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,在特定處所執行中,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。但執行保護管束、僅受通緝尚未到案、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,不包括在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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